法律硕士课程论文:道琼斯公司诉古尼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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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道琼斯公司诉Gutnick一案涉及互联网诽谤。2000年10月28日,道琼斯公司(Dow Jones&Company Inc)(“Dow Jones”)发表了一篇名为《邪恶收益》(Unholy Gains)的文章,其中许多参考文献涉及维多利亚州商人冈尼克(Guntnick),他宣布文章的一部分诽谤了他。本案的焦点是该案是否应在澳大利亚起诉。
论文题目:没有确定,按内容设置题目
论文语种:英文
您的研究方向:法律
是否有数据处理要求:否
您的国家:澳大利亚
您的学校背景:一般大学,deakin uni
要求字数:最多 2500 words (不还注脚,参考书)
论文用途:硕士课程论文 Master Assignment
是否需要盲审(博士或硕士生有这个需要):否
补充要求和说明:论文参考文献格式为havard,作业为case study, 应该是report.
reference至少15个以上,其中必须要有学术书籍的引用至少5个以上。
法律的文章必须要有注脚和引用。对注脚和引用是有规定的。
“引用和引用必须符合
澳大利亚法律引文指南第二版,可从
https://mulr.law.unimelb.edu.au/go/aglc.如果来源是
AGLC未直接涵盖,您应使用“最佳”
通过考虑
参考AGLC和类似来源使用的样式。”
介绍
道琼斯公司诉Gutnick一案涉及互联网诽谤。2000年10月28日,道琼斯公司(“道琼斯”)发表了一篇文章澳大利亚法律硕士课程论文这篇文章被命名为《邪恶的收益》,其中许多参考文献涉及维多利亚州商人冈尼克先生,冈尼克先生宣布文章的一部分诽谤了他。本案的焦点是该案是否应在澳大利亚起诉。
身体
1、案件事实
2、法院判决
3、讨论
3.1美国管辖区和澳大利亚管辖区
3.2网络诽谤案件传统管辖规则的困境
3.2.1“原告为被告的方便”
3.2.2“最重要的关系”
结论
参考文献
案例:
道琼斯公司诉古尼克案(2001)VSCA 249
道琼斯公司诉古尼克案,(2002)210 CLR 575。
Gutnick v Dow Jones&Co Inc.(2001)VSC 305
Gutnick,(2002)194 ALR(2002)194 ALR 433483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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米高梅,243 F Supp 2d 1073,1083(CD-Cal,2003)(Wilson J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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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记账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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